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花 生 油 UDC 665.325.2 GB 1534-86 代替 GB 1534-79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花生油 。 1 技术要求 花生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 1.1 折光指数(20℃) :1.4695~1.4720 。 1.2 比重(20/4℃) :0.9110~0.9175 。 2 质量标准 2.1 分级指标见下表 。 2.2 花生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 指标 等级 项目 一 级 二 级 色泽(罗维朋比色计1英寸槽) ≤ 黄25 红2 黄25 红4 气味、滋味 具有花生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酸价(mgKOH/g) ≤ 1.0 4.0 水分及挥发物,% ≤ 0.10 0.20 杂质,% ≤ 0.10 0.20 加热试验(280℃) 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油色允许变深,但不得变黑,允许有微量析出物 含皂量,% ≤ 0.03 - 2.3 各级花生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 2.4 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 2.5卫生标准和动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 检验方法 花生油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GB 5490~5539-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花生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在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哈俊山、林贤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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