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大豆油。 1 技术要求 大豆油必须具有下列特征: 1.1 折光指数(20℃):1.4720一1.4770。 1.2 比重(20/4℃):0.9180— 0.9250。 2.2 大豆油的国家牌价以二级为标准. 2.3 各级大豆油中均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2.4 没有罗维朋比色计的地方,由省统一制订标准样品,对照检验。 2.5 卫生标准和动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检验方法 大豆油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 GB 5490— 5539— 85《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执行。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大豆油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级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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