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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出台
2009-07-14 09:03:00 中华粮网   【 】   【打印】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自7月16日起,开始正式实施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将通知简述如下,详情请关注后期正式下达的文件。

  一、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省(自治区),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0元,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水平,由委托收购企业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

  三、在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个早籼稻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2)上述5省(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四、2009年最低收购价适用时间为2009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公司和有关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早籼稻主产区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具体操作时间和实施区域由中储粮分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确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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