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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启动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2009-08-07 11:50:00 国家粮油信息中心   【 】   【打印】  
 

       为了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今年,中央决定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等六部门印发的《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并报经周强省长、于来山常务副省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我省于2009年8月5日启动《2009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

      《预案》执行时间为8月5日至9月30日,中储粮湖南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局和农发行湖南省分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并有一定的规模和库容量”的原则,确定了380家企业作为第一批指定收储库点,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2009年产早籼稻。《预案》启动后,各级地方政府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切实履行收购义务,积极入市收购新粮。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各指定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得向农民打白条,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坚决不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各地农发行要认真做好收购资金计划安排的组织供应工作。

      《预案》规定,2009年早籼稻的最低收购价每百斤90元,是指以2009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按新的稻谷国家标准(GB1350-2009)执行,即: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44-47%(含44%,不含47%)。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9年生产的等内品。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的早籼稻具体收购价格,除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须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规定确定。对整精米率达不到相应质量等级标准下限要求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标准规定的,不增价。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


国家粮油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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