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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价涨幅过大政府可干预
2009-12-22 09:57:34    【 】   【打印】  
 

  日前,吉林省政府公布了《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储存50吨以上粮食的场地;具有必要的检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粮食质量检验和仓库保管专业知识的人员至少各一人;拥有5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当粮食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粮价涨幅过大时,为保证粮食供应市场稳定,省政府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办法》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成品粮经营者对经营的成品粮没有质量检验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绝、阻挠、干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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