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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 | 时间:2018-05-02 17:01|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粮食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省粮食局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已经局长办公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粮食局

2018年4月26日

 

湖北省粮食局服务全省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部署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以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优质粮食工程为抓手,找准突破口和切入点,主动融入、积极服务、全力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和“三乡”工程,在服务“三农”中展现粮食部门新作为。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粮食收储制度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利益保障更加有力,粮食供给更加优质安全,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助力乡村环境美化、扶贫攻坚和农业农村改革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重点任务

  (一)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1.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主动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新形势,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合理规划收购网点,适时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发挥政策性收购的兜底作用。积极引导协调粮食市场化收购,及时研究解决收购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协调组织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收购及服务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责任单位:调控处)

  2.引导种粮农民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发挥流通对生产的引导作用,通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地理标志粮油产品标准、引导粮食企业增加优质品种收储比例等手段,促进粮食种植结构优化,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地域性的特色化、差异化粮食品种,推动种粮农民对接市场,调优结构,规避风险,提高收益。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性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种粮农民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责任处室:调控处、仓储处、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3.严厉打击损害种粮农民利益行为。持续加大粮食流通监管力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推进执法重心下移,防范和惩处“打白条”、拖欠售粮款、压级压价等各类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合法权益。完善“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运行机制,畅通涉粮举报投诉渠道,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投诉和案件。(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处)

  (二)保障粮食供给安全。

  4.提升粮食供给能力。扎实开展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和乡村居民户存粮调查工作,为保障乡村粮食有效供给提供数据支撑。完善乡镇粮食供应网点,落实粮食应急供应体系和“放心粮油”市场体系建设要求,原则上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家粮食供应网点或“放心粮油”连锁店,扩大覆盖面。强化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粮食加工和供应能力,切实保障粮食应急需要。因地制宜,丰富供给,大力发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销售供应模式,提供更多绿色、安全的粮油产品和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调控处、产业与市场处、省粮油信息中心)

  5.发挥粮食储备保供调节作用。发挥粮食储备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中的物资基础作用,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发挥粮食储备轮换对市场的支撑和调控作用,提升储备吞吐调节功能;发挥粮食储备在农业产业融合方面的纽带作用,进一步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推进机制创新,鼓励储备企业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合作,开展定点、订单收购,形成引导生产、调控市场、保供稳价的联动机制。(责任单位:调控处)

  6.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强化基层粮食质检能力建设,规范仓储管理,有效保障库存粮食质量达标、品质优良。做好超标小麦、稻谷和超期储存粮食销售工作,确保粮食流向和用途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生产。引导和支持农户科学储粮,保障农户储粮安全。(责任单位:调控处、仓储处、省粮油食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三)推动粮油产业经济创新发展。

  7.培育壮大多元市场主体。引导区域性兼并重组,做大做优做强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的粮食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对其建设产后服务设施给予支持。升级打造综合性粮食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为各类粮食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粮食交易综合服务。引导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及小农户通过订单农业、土地流转、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与当地粮油加工龙头企业结成粮食产业化经营联合体和利益共同体,合理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责任单位:仓储处、产业与市场处、武汉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8.支持发展优质特色粮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质量强农,推动粮油产业发展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结合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引导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推广1—3个优质粮油品种,发展优质、绿色、营养、特色粮食生产,实行连片种植和专收、专存、专加工、优质优价的运作模式,促进优质粮油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充分发挥地域性资源优势,因地制宜推进小杂粮产业化发展。放大“老字号”品牌效应,扶持以粮油为原料的乡村特色食品开发和利用。(责任单位:产业与市场处) 

  9.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发展“产购储加销”一体化模式,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完善利益链。鼓励粮油加工龙头企业向“两头”延伸,在上游自主建立优质粮油生产基地,或与新型粮食经营主体开展产销对接和协作,在下游探索多途径实现粮油副产品循环、全值和梯次利用,提高产品综合利用率。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加强粮食产业与农耕体验、旅游休闲、文化教育、健康养生等领域深度融合。推进“互联网+粮食”行动,打造全产业链,增强粮油加工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责任单位:产业与市场处、机关党委)

  (四)助力美丽乡村建设。

  10.推广绿色储粮新技术。推进准低温(低温)粮库改造升级,强化绿色储粮、生态储粮技术推广和应用,逐步减少储粮药剂使用量。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基层收纳库一律实行药剂“零库存”管理。鼓励粮食企业使用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促进绿色、低碳发展。(责任单位:仓储处)

  11.整治粮库作业环境。推进粮库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大力整治库容库貌,依法依规处置荒废或无利用价值粮站。加强粮食库区、厂区和粮食收储现场管理,规范操作流程,减少和降低出入库、通风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灰尘、噪音、抛洒物。(责任单位:仓储处)

  (五)打好精准扶贫攻坚战。

  12.强化行业扶贫措施。加强统筹协调,科学确定扶贫支持项目,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和指导。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行业扶贫效益。(责任单位:机关党委、财会处)

  13.做好对口扶贫工作。严格落实驻村帮扶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粮食行业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在政策宣传、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统筹当前与长远,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帮扶措施,实现帮扶方式由“输血”向“造血”转变,确保对口帮扶贫困村如期脱贫,促进全面发展。(责任单位:机关党委)

  14.创新扶贫方式。结合粮食部门职能,拓宽扶贫思路,广开扶贫门路,丰富扶贫形式,探索为贫困村贫困家庭提供粮食烘干、整理、质检、收购和农户科学储粮等方面的服务,助力脱贫攻坚。(责任单位:机关党委、调控处、仓储处)

  (六)助推农业农村改革。

  15.推进实施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部署,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和保护农民利益并重,完善最低收购价政策操作办法,探索建立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支持企业扩大市场化收购,增强粮食收购市场活力,推动政策性收购为主向政府引导下的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保障粮食收储安全。(责任单位:调控处、政策法规处)

  16.深化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改革。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布局,整合企业资源,转换经营机制,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统筹利用国有粮食收储设施,通过联营、融资、租赁、合作等形式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形成规模效应,增强地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市场适应力和竞争力。(责任单位:仓储处、政策法规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粮食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和“三乡”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建立领导责任制,结合部门职能和重点工作,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利用各类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项目政策和资金,助力乡村振兴和“三乡”工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乡村振兴和“三乡”工程。(责任单位:财会处)

  (三)强化科技和人才支撑。深入实施“科技兴粮”“人才兴粮”。加快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运用,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增加动力源泉。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服务,营造吸引和留住优秀粮食科技人才、企业管理人才的良好环境。通过教育培训、实践锻炼、挂职交流等方式,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粮食工作队伍,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产业与市场处、人事处)

  (四)严格督查考核。将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三乡”工程情况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严肃追责问责。及时总结提炼和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监督检查处、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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