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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湖北省超标小麦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粮食局 | 时间:2018-06-15 10:56| 字体大小: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现将《2018年湖北省超标小麦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2018年湖北省超标小麦临时收购处置实施方案

 

  今年小麦收获期间,我省大部分地区遭受连续暴雨、大风天气,小麦质量受到影响,部分小麦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指标。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食品安全,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国家《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定,由省政府组织实施2018年超标小麦临时收购(以下简称“临时收购”)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方案所指超标小麦,包括经整理后仍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小麦(以下简称质量超标小麦)及真菌毒素(必检指标)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小麦(以下简称食品安全超标小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四等和五等小麦,由各地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第二条 临时收购执行区域为我省存在超标小麦的产区。收购执行时间为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9月30日。

  第三条 超标小麦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县级人民政府,下同)履行超标小麦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超标小麦收购、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本地区超标小麦的数量、分布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决定是否启动、何时启动小麦临时收购。

第二章 数量及价格

  第五条 启动小麦临时收购的,由县(市、区)粮食部门会同当地检测机构等单位,对本地超标小麦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农发行共同提出临时收购的计划数量,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市(州)粮食部门、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相关单位审核,作为申请贷款计划的依据。

  超标小麦的收购价格由县(市、区)粮食部门牵头,财政、物价等部门配合,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根据超标小麦的质量、市场等因素,共同协商,依质分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确定(指同一质量等次的超标小麦收购价格),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要以市(州)为单位做好所辖县(市、区)及毗邻县(市、区)之间的收购价格和启动时间的衔接。所确定的临时收购小麦的价格和数量,作为农发行发放省级调控粮贷款依据。

第三章 收购及验收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辖区内1家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称指定企业)承贷,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原则,承担临时收购任务。指定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法律法规和政策,信用等级良好;具备与储存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清理等能力;具有与区域内超标小麦预计收购量相适应的有效仓容;拥有与收购储存业务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含必检食品安全指标快检设备)、条件和人员;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并执行农业发展银行结算方面的有关规定;符合粮食收购政策的有关规定;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列入银行征信系统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

  第七条  县(市、区)粮食部门要与指定企业签订委托收购合同,财政、农发行分支机构作为监管单位要在合同上签章。临时收购开始前,县(市、区)粮食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必须对指定企业进行空仓核验,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要对临时收购启动前的其他小麦进行锁定,固定拟收购仓房,严禁擅自调整仓房和篡改仓号。

  第八条  指定企业按照确定的分类质价标准,在收购时必须分别对小麦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食品安全超标小麦必须专仓储存,有条件的要根据超标程度的高低分仓储存。超标小麦应当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等要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广泛宣传超标小麦临时收购政策。指定企业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不得压价收购;要运用网银或粮库信息化收购系统支付售粮款,及时结算,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规范收购环节操作程序,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确保不出现先购后转、“转圈粮”等违规行为。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小麦来源进行登记和甄别,确保收购本地生产的小麦。

  第十条  在临时收购执行时间内,收购资金由当地农发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和数量向指定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含收购价款和30元/吨收购费用)。指定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临时收购期间,县(市、区)粮食部门要派员驻库监管,财政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小麦由指定企业所在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备案。

  县(市、区)粮食局要与指定企业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财政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作为监管单位要在合同上签章。临时收购的小麦仓外要有明显标识。

第四章 销售处置

  第十三条 超标小麦处置实行分类销售。超标小麦的销售方式、销售价格由县级粮食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GB 2715-2016)要求的小麦不得销售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人。质量超标小麦必须销售给企业,不得销售给粮食经纪人。食品安全超标小麦,必须选择定向竞价销售或者定向自主销售的方式。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超标小麦应按照《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2017)等规定定向销售处理:经检验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或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按照非食用工业用粮处置;经检验无以上使用价值的,进行无害化处置。出库前,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超标小麦的处置情况,告知食药监、农业等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超标小麦的销售出库,指定企业应报县(市、区)粮食、财政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同意。食品安全超标小麦销售时,指定企业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食品安全超标小麦。

  临时收购的超标小麦由县(市、区)负责及时组织销售,2019年3月底必须销售完毕。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超标小麦购买企业必须向所在地县(市、区)粮食部门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如违反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购买企业所购买的食品安全超标小麦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改变用途。购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购买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小麦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对超标小麦收储企业及购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坚决杜绝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流入饲料市场。

  第十九条  临时收购小麦的盈亏(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出现亏损的,从当地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列入预算或从其他渠道统筹解决。根据县(市、区)的亏损情况,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职责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是临时收购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临时收购小麦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销售出库负总责。县级人民政府应在贷款前向市(州)级农发行出具承诺函,其内容包括:负责督促指定企业按时归还农发行临时收购贷款本息;指定企业不能按期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由当地财政负责偿还。

  第二十一条  指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规定,对收购超标小麦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收购小麦进行抵押、质押。凡发现虚报冒领、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先购后转或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在地政府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后,核减指定企业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将指定企业列入“黑名单”,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指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省粮食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超标小麦临时收购处置方案的有关实施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督促相关政府及时足额弥补亏损占用贷款等工作。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及时足额安排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切实履行食品、饲料的监管责任。市(州)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抽查。对各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履职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指定企业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各地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超标小麦收购处置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发行湖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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